2020-8-25 12:17:32 浏览: 337
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,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。
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,它的基本特征是:
第一,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,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;
第二,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,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。
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贯彻消防八字方针:预防为主,防消结合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,部门依法监管,单位全面负责,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。其中坚持政府属地管理,行业依法监管,单位全面负责,谁使用谁负责,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,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。
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、使用单位职责:
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,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、消防安全操作规程。
2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、器材,设置消防安全标志,并定期组检测、检验、维修确保完好有效。
3保障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道路畅通。
4定期组织防火巡查、检查,及时消除火灾隐患。
5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,定期组织消防演练。
6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,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。
7建立消防档案,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,设置防火标志,实行严格管理。
8发生火灾及时报警,并组织扑救初期火灾,保护火灾现场,协助火灾调查。
火灾隐患整改:
1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。不能立即整改的,应制定方案限期整改。
2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,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消防安全。
3对自身无法解决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,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。
消防水源的管理:
1、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,应充分利用给水管网条件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。寒冷和严寒地区及其它有结冻可能的地区,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防冻保护措施。
2、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给水管网条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,应利用天然水源或者结合地势设置高位水池作为消防水池。
宗教活动确需用火的,应符合以下规定:
1、燃灯、点烛、烧香、焚纸等宗教活动用火,应设在室外空旷、独立的固定位置,并应有专人看护,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。宗教活动结束后及时熄灭余火。无人看护时或大风天气禁止用火;
2、用火器具使用不燃材料制作,长明灯、蜡烛设置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固定灯座、灯翼和烛台等防护措施。放置香、灯、烛的案几、供桌等,其面板使用不燃材料或包覆不燃材料;
3、明火与帐慢、幅幢、伞盖等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。
条件允许时,使用电子产品替代明火。
用电管理:
1、电气设备使用后,应切断电源;
2、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电气线路,禁止架空敷设。
3、配电线路应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、过载保护装置。
4、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白炽灯、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。
5、配电箱、开关、插座、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应安装、放置在不燃材料上,靠近可燃物时,应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。
6、每年应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安全检测。
防雷分类:
1、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,下列建筑应划为第一类防雷文物建筑:
—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;
——年预计雷击次数不小于0.05次/年、或有雷击史、或高度超过26 m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。
2、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,下列建筑应划为第二类防雷文物建筑:
——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;
——年预计雷击次数不小于0.05次/年、或有雷击史、或高度超过26 m的市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。
3、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,其他市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文物建筑,应划为第三类防雷文物建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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